算工伤,从工伤保险中予以赔偿,没上工伤保险的,公司按照工伤待遇予以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伤残补助金(1级——4级)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2、伤残补助金(5级、6级)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3、伤残补助金(7级——10级)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1级——4级)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伤残津贴(5级、6级)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第43条) (1)标准: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要求: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6级)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10级)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二)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四)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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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在工地受伤但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只要是能证明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是可行的,比如说工资流水,同事的证明。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没有及时报工伤,那么员工需要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员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再申请工伤认定,判定为工伤。只要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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