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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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据规定,责令单位及时补足克扣的工资。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投诉无法解决克扣工资的问题,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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