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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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不及时修复,导致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复,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 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出租房的东西坏了,房屋租赁合同内也应有相关约定,哪些损坏由谁来维修。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或与房东协商解决。有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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