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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7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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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组成和具体数额;社保待遇;以及劳动保护条件等。
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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