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规定,职工不可以停薪留职;但企业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随着劳动法实施,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停薪留职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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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薪留职时,职工和单位签定有合同协议,也规定了期限,如果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停薪留职政策结束已经十来年了,停薪留职的期限一般是两年,最多三年,正常执行合同的人员早已经回归单位上班,不存在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回来的人员,是违反合同期限规定,没有按期回原单位上班的人员,按合同做辞退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专项清理整顿,就是解决因病、因事、停薪留职等原因,长期不在岗,却依然保留着身份、甚至还领着工资的人员。按照清理整顿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回来上班,拒不返回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出辞退处理。
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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