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怎么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