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单位要求您办理工作交接并无不妥。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单位要求您交付工作交接的押金是违法的,您有权拒绝。已经交付的,您有权要求退还。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单位拖欠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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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劳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规避相关风险,无论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还是之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关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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