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单位要求您办理工作交接并无不妥。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单位要求您交付工作交接的押金是违法的,您有权拒绝。已经交付的,您有权要求退还。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单位拖欠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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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档案。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档案。 如果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学历证书等材料文件,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单位将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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