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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及退休金及补偿问题?

2023-02-26 19: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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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6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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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档案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6月9日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交其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让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档案转交职工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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