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对外投资成为公司企业的股东。 但是对投资领域有要求: 1、在职创办企业的,须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中创办企业,换句话说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投资须在本人专业范围内,不得在与专业无关的行业进行投资。 2、离岗创业的,也需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意见》出台后,实务中如再遇到标的企业股东是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形,不能再按照过往经验“一刀切”全盘否定,而是需要结合其单位性质、成为股东(合伙人)时间、专业背景、内部审批程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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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能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中有: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事业单位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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