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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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 一、债权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事先约定过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的有: 1、对合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 2、发生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人; 3、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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