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适用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局商定。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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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以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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