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适用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局商定。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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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查,法院会通知。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监狱收到裁定后,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监狱会提前通知服刑人员,由服刑人员自己通知家人来接。一般是刑满当日八至十点释放。
对于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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