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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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再专门的辞职了,职工其实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辞职的这种权利的,正常辞职的流程是需要提前一个月的告知,不需要履行告知程序的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了一些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比如不发工资,不缴社保等。
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辞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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