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二、根据部门规章、劳动政策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凡是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劳动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针对是否能因职工拒不到岗而解除劳动合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工伤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我国职工患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