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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甲方逾期交房后,乙方是否还可以追溯甲方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2019-04-08 1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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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4-08 回复

专业分析: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购房人的选择如下: (一)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择一金额较高的要求开发商赔偿。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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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甲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下: 1、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若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处理的相关情况,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一般为:采取补救措施,支付相应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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