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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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有这几种: 1、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向法院起诉;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工资。
1、先找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找有关部门调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你公司还是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4、向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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