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诉讼裁决,具体解决如下: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行成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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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 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2、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3、当事人如果对终局裁决以外的的劳动裁决不服的,则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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