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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条件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地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沟通;传播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出入境证件由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刑诉法中的规定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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