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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如下: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通讯;传播时及时到达;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监视居住的规定的内容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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