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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刑诉法中的规定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条件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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