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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使用的前提是所维修房屋建立了维修资金制度,无论是商品房、已售公房,还是拆迁安置房均应交存了维修资金。所需维修的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且出了保修期。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公共部位出现损坏业主可以向物业企业报修,物业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打印出业主分摊清册,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小区公示,征得涉及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报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没有物业企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既没物业企业有没有业委会的可以所在居委会进行申报。如果房屋是已售公房,应首先向原产权单位报修,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并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原产权单位已破产或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由业委会或居委会作为申报主体。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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