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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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复议费用由谁支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工伤鉴定复议费用由谁支付,需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因伤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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