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护理费,是指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陪护而支出的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标准,分为两类: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通常依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主要由两种方法: 第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护理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定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以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完全依赖生活护理费50%、大部分依赖生活护理费40%、部分依赖生活护理费30%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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