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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有三种方式: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试用期的,如果延长试用期,视为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公司辞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裁员工有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半年以上的,按一年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月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这样确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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