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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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不可以将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施工应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承包。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发包给总承包人;一项或多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也可外包给总承包商。
发包单位不可以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我国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此外工程的发包单位可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或将其中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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