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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国家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国家对流产假的具体规定是: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发放工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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