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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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只有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任限期支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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