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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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最长8小时,每周最长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单位在和工会、员工协商后,每天工作可以延长1小时;如果有特殊情况,每天可以最多延长3小时工作时间,但每个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的,延长不受限制: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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