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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除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是指经济补偿金,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N+1赔偿,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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