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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拖延推托等。 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等。 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逾期等。 四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逾期。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购房者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房屋开发商在产权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因此,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房屋开发商须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这是房屋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因此,房屋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房屋的实物交付依合同约定为之,房屋的交付包括实物交付和证件交付。所谓实物交付,是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腾空交付购房者占有、使用。所谓证件交付,是指房屋开发商将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交付购房者,并协助实现房产转移登记。在实际操作中,房屋买卖都是先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之间需要一段时间,而购房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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