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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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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