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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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和相关的研发能力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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