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一)被决定回避的;(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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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公司裁员的过程如下: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提出裁员方案;向工会征求意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正式公布裁员人员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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