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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2022-10-09 0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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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9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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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第87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条法条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乡(镇)政府。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内容解释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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