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有如下几条:①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明确、具体,内容过长的要使用明确、无歧义缩写;②证据的种类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③证据材料的排序和编号应当依照事实的发展的自然顺序及事实、程序、法律依据的顺序进行,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材料应连续编号;④所有证据材料均应当编入目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两份复印件,每份均须填写目录,同时提交人在开庭质证时应当携带原件以便于核对,证据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提交A4纸型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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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下列规则: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 2、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3、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4、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5、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 6、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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