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就是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劳动者可以按第46条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三种情况,即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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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约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赔偿的依据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如果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过错,单位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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