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需要申请人符合姓名变更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所需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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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对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没有太大的影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为:公司或者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医疗费用单据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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