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予变更名字,
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流程:由本人申请,经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
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