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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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产假的天数进行规定,只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职工发放工资。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劳动法》没有规定产假的天数,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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