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3、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1、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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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做到 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二、全体政法干警坚决做到 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任何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3.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不得以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为名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不做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6.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7.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8.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 9.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0.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1.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2.不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13.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14.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5.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坚决予以拒绝; 16.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17.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18.严禁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 1.不要请求帮忙打探案情,请求通风报信、转递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2.不要打招呼干涉案情,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 3.不要以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的名义受人委托请客吃饭; 4.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执法司法活动; 5.不要请求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人; 6.坚决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始终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建设平安亚东而不懈奋斗。
一、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 二、严禁超标准配置和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三、严禁超职级配备专职秘书。 四、严禁违规职务消费。 五、严禁收受会员卡和礼金、有价证券。 六、严禁在节庆期间公款送礼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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