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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严格控制非正常户的入账通知,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职责?

2022-01-2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第四十条对非正常户处理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按照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控制恶意“走逃”户,为强化日常征收管理和户籍管理,在国税系统所使用的“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及会计证实施监控和提示性监控管理,大家所称谓的“证件锁定”。国家税务总局利用此方法以控制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在违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再异地重新登记开业,破坏正常经济秩序。企业财务负责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财务负责人的职责非常重要,应认真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负责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财务负责人会计证件实行提示性监控就是发挥财务负责人的应尽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对原企业所有违反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是强硬地将财务负责人会计证件作废和无限期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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