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受害人工资)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①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②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为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提示】①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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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于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计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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