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永久性的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做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公司法定清算程序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全部资格。 3.公司解散事由由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解散是公司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开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依法成立后,是法律上拟制的类似于自然人地位的主体,不能轻易消灭其法人资格,因此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都非常慎重。“如果设立公司是为了不法目的,或有反社会倾向,或者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将公司强制解散。”[8](蔡认东著:《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 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一329页)此为公司解散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可以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当然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4、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事解散时必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公平的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 5.公司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受到限制,只限于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及分配剩余财产等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开展新的商业活动,公司在清算阶段进行的经营活动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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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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