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公司司法解散是非依公司意愿或股东合意,而是基于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2)公司司法解散主要适用两种情形,其一是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3)公司司法解散的提起方一般为公司股东,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为公司债权人或有关机关;(4)公司司法解散属于公司强制解散情形,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导致其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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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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