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有以下特征: 第一、监事会是公司机关。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来看,监事会(监察人)往往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共同组成公司内部权力机关来对公司进行治理,以达到公司自治; 第二、“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具体的说,“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行使对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的监督权力作为其存在的基础; 有以下的权限 第一、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力的主体”。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即出资者)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监事会职权行使具有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均对监事会的职权以立法形式明确予以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如《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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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
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如下: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并协议为前提;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公司合并不需要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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