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方式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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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从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 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而《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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