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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从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 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而《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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