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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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的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公司裁员得到的经济补偿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挂钩。
公司裁员的赔偿以被裁减的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为标准做出相应的赔偿,公司所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裁减的职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司应当支付职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裁员补偿,未满一年但是在六个月以上的,也按照一年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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