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出生公证书程序:《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出国出境入员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如果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就,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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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5日起,中央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根据各省公布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夫妻双方生育一胎或二胎只需进行生育登记即可,无需再进行准生证的审批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没有生育过或者仅生育过一胎的,怀孕后可持身份证,外国一方为护照或签证等、结婚证到中国人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无需申办一孩或二孩生育服务证。此外,原来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群众再生育审批,现在可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即可。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若涉及非大陆居民一方的有关证件或未婚未育证明等,应当进行公证和使领馆双认证。涉及外文的,需要提供经权威第三方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具体可咨询大陆居民一方所在地社区或计生办。
涉外结婚公证应当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结婚公证需要当事人带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相关协议书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人员受理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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